• 关于优惠比例的问题

    问题说明:例如工程拦标价为110万元,投标报价为100万元,中标后签订合同价仍为100万元,现在处于结算审计工作,合同中约定:变更签证价格按合同优惠比例下浮后计入造价!!请问此优惠比例从何处能够看出来,审计方说是用“投标价除以拦标价”就是优惠比例,施工方认为应该是用“合同价除以投标价”才是优惠比例投标价与合同价一致,证明没有优惠!所以变更签证也不应下浮!!请问正确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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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看合同怎么约定变更的如何处理。就算是下浮也是用合同价/投标价,拦标价只是甲方意向把工程控制在多少投资范围。没有法律效应!只有投标价是法律生效的价款!!

    2010-09-07 15:37:57 

  • 这要看合同约定

    2010-09-07 15:14:11 

  • 此工程投标价与合同价一样,说明没有下浮系数。栏标是甲方的,与乙方结算没有关系。如果是结算按当时业主栏标价测定的预算程序进行结算造价,那么就应该是合同价减去栏标价再除以栏标价得出的值为在栏标价基础上下浮的系数。也就是说合同价在栏标价基础上下浮的系数了。

    2010-09-07 15:09:06 

  • 本问题的合同中约定:变更签证价格按合同优惠比例下浮后计入造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优惠的比例约定,我认为工程结算时变更签证是不应该进行优惠的。原因是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拦标价与合同价没有关系。

    2010-09-07 15:39:34 

  • 应该是(投标价-合同价)/投标价 作为优惠比例!

    2010-09-07 16:28:29 

  • 就应该是中标价除以投标价

    2010-09-10 16:51:01 

  • “合同价除以投标价”才是优惠比例投标价与合同价一致,证明没有优惠!所以变更签证也不应下浮!! 我认为以上是正确的。

    2010-09-07 15:02:52 

  • 在合同价和投标价相同情况下,两者一样

    2010-09-07 15:04:03 

  • 我理解的办法是:优惠比例应该是用投标价即合同价除以拦标价,然后减一,得出的百分比就是此报价的优惠比例。所以根据合同变更部分的造价也应按此比例优惠。

    2010-09-07 15:06:00 

  • 我认为应该是(投标价-合同价)/投标价 作为优惠比例!而拦标价只能作为中标的一个及格线,不能作为优惠的基数的!

    2010-09-07 15: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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