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漏项缺项的责任划分

    1、08清单规范中规定“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是若合同中又规定“只要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未提出疑义,则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部分,结算时不得作任何调整”。请问二者哪个的法律效力更大,也就是当合同条款与相关计价规范文件(清单、定额计价规范)发生矛盾时,要以哪个为准? 2.对于施工图总价包干项目,施工图中有而清单漏项的项目,在结算时可以相应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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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3.1.2条的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其实并不矛盾。二者分别对应整个招投标的不同阶段。 3.2.1条说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指的是从招标文件发出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这这个阶段合同尚未签订,所以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当然有招标人负责。 一般中标后就要根据约定的时间(其实这个时候还没有签订合同,一般应该是招标文件的条款中说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对清单工程量差异大的双方进行核对,对中标价格进行必要的修正,然后根据修正的造价来签订合同,确定合同价。 一般合同中的条款是不能和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相抵触的,当发现不同时应该按清单强制性条文为准。如果不是强制性条款,那就是以合同为准。其实我们更应该要注重 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国家招投标法、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司法解释等都已经明确,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不得签订有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对于施工图总价包干项目,其实本身就不适用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来报价,而应该采用工程总价报价(不是综合单价报价),工程量由投标人自行计算。 当采用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时,出现清单漏项结算时是否能调整取决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应该注意 施工图总价包干的方式有很大的风险性

    2011-11-24 20:06:35 

  • 1、应该是08清单规范为准,清单漏项缺项的责任在招标方,实际发生时,必须按变更增加项目重新计价。 2、对于施工图总价包干项目,施工图中有而清单漏项的项目,在结算时是不能调整。

    2011-11-24 19:53:48 

  • 以清单规范为准, 两者冲突时合同条款无效。

    2011-11-24 2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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