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界定

    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界定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51页中,4.7.5的第2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应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提出报价,由发包人确认 同时也有规定,新增项目中,原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按原清单中相应子目执行 现请问,新增的项目的工程量,是否计算在变化幅度10%以内

    问题补充:如招标量和施工图量有差且过10%,怎么办,增项工程加施工图量总和过10%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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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的项目的工程量,是否计算在变化幅度10%以内(与原项目没有关系,应百分之百的计算新增项目的费用。) 1.新增项目的工程量,100%计算。 2.按合同规定,计算超出10%的部分,即如果超出12%,计算2%的工程造价。 3.按合同规定,计算超出10%的决算,即如果超出12%,计算12%的工程造价。

    2011-12-05 15:54:43 

  • 应该包括在工程量变化中

    2011-12-05 15:47:52 

  • 新增项目不在此范围内,要从新报价。 招标量与施工图量有差异,适用10%,因有些工程因招标紧,可能工程量不准,此时投标单位要复核工程量。

    2011-12-05 18:50:14 

  • 支持大海的说法,另外中标工程量和图示量差属于招标人责任按实际完成调整。

    2011-12-06 0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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