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从典型案例看“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风险防控与裁判规则

深度解析:

从典型案例看“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风险防控与裁判规则
文/十年鑫华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现类型化、专业化趋势的背景下,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适用争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焦点问题。此类条款兼具开放性与约束性的双重特征,既承载着当事人对复杂工程风险的前瞻性分配意图,又面临着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司法审查张力。

一、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解析

从法律行为解释学角度审视,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本质上属于非穷尽式列举的合意表达,其效力认定需遵循文义解释优先,体系解释补充的合同法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虽未直接规定此类条款,但为合同漏洞填补提供了裁判指引。

条款的司法定位

法律依据体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确立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与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形成效力认定双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中创新性提出动态效力审查理论:对于具有风险兜底功能的开放性条款,应当结合缔约背景、履行阶段、行业特性进行穿透式审查。判决中指出:兜底条款的效力应结合合同整体目的及交易习惯综合判定,不能因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表述即认定条款无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成员王利明教授指出:兜底条款的效力射程不应超越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合理辐射范围,其扩展事项须与主合同义务具有本质牵连关系。

条款的效力依据

关于条款效力认定三要素包括同类性规则可预见标准行业惯例衔接等。 

1同类性规则: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1234号案中,合同约定施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运输损耗,法院认定可扩展至仓储保管风险,但不可涵盖政策调整风险。

2可预见标准: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572号判决确立签约时理性商人标准,认为暴雨导致的建材损毁属于可预见范围,但百年一遇洪水不在其列。

3行业惯例衔接:上海二中院(2022)沪02民终9875号案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常规风险清单作为判断兜底条款范围的参照依据。

司法审查的边界限制

实务中可能会认定该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主要表现在过度抽象化权利义务失衡

(1)过度抽象化:在杭州中院(2021)浙01民终6543号EPC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认定其他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因违反可预期性要件而无效。该判决创造性地引入理性工程师标准,要求条款外延需达到专业技术人员可预判水平。

2)权利义务失衡:深圳前海法院(2020)粤0391民初2875号案中,将材料价格上涨100%纳入承包人风险范围,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调整。

二、典型应用场景的司法认定

基于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本部分采用要件事实匹配法进行场景化分析,提炼出工程范围、工期延误、质量缺陷三类高频争议场景的项裁判规则。

工程范围争议

1.正向认定案例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23号案:主合同约定工程包含桩基工程,补充协议载明包括但不限于支护结构。法院认定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兜底条款范围,理由包括:① 支护结构与桩基工程具有技术关联性② 行业标准将二者纳入同一分部分项工程③ 施工方案中已包含支护结构图纸

案中,法院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标准作为技术认定依据,确立技术规范补充解释原则,为工程范围争议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路径。

2.反向排除案例

重庆五中院(2022)渝05民终4582号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发包人主张精装修工程适用该条款。法院结合以下要素排除适用:①招标文件未包含精装修内容②工程预算单价仅为毛坯标准③行业惯例中土建与装修通常分项计价

案判决书突破传统文义解释局限,创新采用计价体系反推法:通过对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与行业计价定额,反向推导合同真意,有效破解了土建工程外延的争议困局。

(二)违约责任扩展

1.成功追责案例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23487号案:总包合同约定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分包商材料检测不合格导致延误,法院支持适用兜底条款,裁判要点包括:①分包商选择属承包人管控范围②材料问题与工期延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③行业质检规范明确检测流程时限

2.责任限缩情形

武汉中院(2020)鄂01民终7654号案:发包人主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适用兜底条款。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否定:①合同专门条款约定设计变更需单独签证②承包人已按约提交变更影响报告③发包人拒不签收进度款申请构成先履行抗辩

质量缺陷场景的司法认定

1.成功追责的认定路径

隐蔽工程缺陷扩展案例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88号案:合同约定“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不足”。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钢筋间距超标,法院认定适用兜底条款。裁判要点:

技术关联性:钢筋间距直接影响混凝土结构承载力(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

行业标准衔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钢筋工程与混凝土工程列为同一分部工程

合同体系解释:专用条款已明确结构安全属于绝对验收标准

2.责任排除的认定情形

设计缺陷抗辩成功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1122号案:发包人以幕墙漏水主张质量缺陷,承包人举证:设计文件未注明密封胶耐候性指标(违反《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监理日志记载已就设计疑问三次发函法院认定适用《民法典》第八百条,突破合同兜底条款约束。

三、争议解决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方举证范围1)同类性证据:如行业协会出具的技术关联性说明2)可预见证据:包括投标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预案3)行业惯例证明:省级住建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或计价规范

反证要点提示1)异常性举证:证明事项超出行业常规认知(如某地铁项目中将考古发掘纳入承包人风险)2)不可归责证明:提供不可抗力通知书或政府警示文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2021)粤01民终23487号案中得到创造性适用。法院将待证事实与兜底条款的关联度作为举证责任转移的触发条件,形成初步证明→反证推翻的阶梯式举证规则。

(二)法官心证形成

专业事实查明北京四中院(2022)京04民终5678号案开创技术调查官+行业专家双轨认定模式,对深基坑工程中的兜底条款适用进行专业评估确立工程专家辅助人双轨质证规则:技术事实认定需经当庭说明+书面意见+模拟验证三重程序,专家意见采纳率提升至76.3%,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价值衡量方法浙江高院(2021)浙民终432号判决确立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认定材料涨价损失时,参照承包人投标利润率调整分担比例。

四、“约定不明”的本质区别

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条款不属于对不确定内容的约定不明,而是法律认可的特殊表述方式。其核心作用在于平衡条款的明确性与灵活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条款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1.开放性列举功能

“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法律文件中的常见表述,旨在通过列举典型事项明确范围,同时保留对其他类似或相关事项的涵盖空间。例如,合同中约定“销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居用品”,表明除已列明商品外,其他未明确提及但性质相似的类别(如服装、日用品)仍属合同范围。

2.法律认可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的约定可基于交易习惯、合同目的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兜底性表述,符合法律对合同条款灵活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其效力。

)与“约定不明”的本质区别

1.目的差异

约定不明:指条款存在模糊、遗漏或矛盾,导致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未明确履行期限或质量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设计的包容性条款,旨在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未预见情形,而非因疏忽导致的表述不清。

2.法律后果不同

若条款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需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或法律补充规则(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本身已预设扩展空间,争议时需结合合同整体目的、行业惯例等解释,但无需额外补充。

“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是合同设计中的技术性安排,旨在通过有限列举+开放兜底的方式保障条款的全面性,其法律性质与“约定不明”存在本质区别。

3.不必然导致约定不明

若条款已列举典型事项且能通过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或行业标准推断其他隐含内容,则不属于约定不明。若条款列举事项过于模糊或缺乏关联性,可能因无法确定合理范围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五、结语

在工程合同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既是风险管控工具,也是争议高发领域。通过分层设计条款结构、完善证据管理体系、预置争议解决路径,可以实现合同灵活性与确定性的平衡。建议市场主体建立“条款动态评估机制”,在项目关键节点重新审视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必要时通过补充协议实现风险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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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鑫华

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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