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计价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如何落地

24计价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如何落地

众所周知,“工程量偏差”一词,在《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13计价规范)中有明确的名词解释。且在对应配套宣贯教材《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也明确了“工程量偏差”如何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如读者对工程量偏差如何调整合同价款仍有疑问,可查阅笔者在“工程量偏差到底怎么调整综合单价”中的解惑,解惑链接//www.keyiyuexin.com/articles/244466

经笔者查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以下简称24计价标准),在该标准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名词“工程量清单缺陷”,如下图。

计价标准

 

对比13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偏差,如下图。

造价技能

合同价款调整章节中,24计价标准”将“13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统统归为“工程量清单缺陷”。不难看出“24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涵盖的范围比工程量偏差涵盖的范围更广。13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偏差仅仅只考虑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清单,其工程量与实际实施后应予计量工程量存在量差。而“24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不仅仅只考虑上述偏差,还包括了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等。

13计价规范”中合同价款调整的思维导图中可以看出工程量偏差的处理方式,未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计价 

24计价标准”中合同价款调整的思维导图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方式,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且在处理单价合同的方式上与13计价规范”中工程量偏差的处理方式上基本一致,只是24计价标准”中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合理下调,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合理上调。对比13计价规范”中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明显地感觉到13计价规范”中的“应予”二字格外的强势,而“24计价标准”中的“合理”二字温和,更加贴近实际。合理给了更多的空间,什么价格算合理,什么消耗量算合理,作为造价咨询人,这个合理是没有一个可以定量的或者一成不变的标准,就跟买手机一样,同等使用功能的手机,不同的品牌在价格上不尽相同,有的价格悬殊还很大。同理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同一个项目,在管理上、材料的采购上、成本控制上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单位实施同样的项目,会有不同的利润率。那么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后,对合理价格认定就显得格外重要,关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利益。

合同价 

13计价规范”对应的配套宣贯教材《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明确了“应予”调低或调高综合单价的具体参考公式。而“24计价标准”目前笔者暂未找到对应配套的宣贯教材,故对综合单价具体调整方式也是不明确的,但通过对“24计价标准”中的基本规定3.5.3条的仔细研读,如图。

调整合同价 

对于存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是需要施工单位在中标前对投标报价澄清或者说明的,经过质疑、澄清后确定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作为清单项目数量增减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综合单价。

简单的理解就是承包人的严重偏离市场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的工程量。

对于可能会增加的工程量在15%(含)以内的执行上面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超过15%的,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可能会减少的工程量在15%(含)以内的执行上面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5%的,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举个例子:

C30混凝土矩形柱,招标工程量为100m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800/m³,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偏高,要求投标人就报价合理性上进行澄清或说明,经过澄清,修正后的单价为500/m³。实际履约过程中,C30混凝土矩形柱的工程量为120m³,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为95%,那么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13计价规范”中调整方式:100*1.15*800+120-100*1.15*500*1.15=94875.00元。

24计价标准”中调整方式:100*800+100*0.15*500+120-100*0.15*500*95%=89875.00元。

两者相差5000.00元。相差的这5000.00元是24计价标准”对不平衡报价的又一限制。

笔者认为“24计价标准”中综合单价合理上调合理下调更多是贴合实际的调整方式,更多的体现了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13计价规范”及配套宣贯教材明确的偏差调整参考公式是来约束不平衡报价的。就是承包人觉得实施时工程量会增加,投标报价就很高,实施时工程量会减少,投标报价就很低,但是这个投标报价的高和低是受约束的,就是量差增加超过15%了,超过部分工程量的结算价最多也只能是招标控制价中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的1.15,量差减少超过15%了,减少后工程量的结算价最少也只能是招标控制价中对应清单项综合单价的0.85倍,再考虑一个投标下浮率。这个约束给了投标人15%的空间,这个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维护了承发包方利益平衡,但是相比24计价标准”,不难看出“24计价标准”中的调整方式没有给投标人那15%的空间,这样更能使合同价款趋于符合实际工程的价值。

因此尽管24计价标准”和“13计价规范”中在用词上面不一样,但就目前来说,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方式仍然是“13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式。因为对于“采购价格(失去)优惠”是一个很广的概念,需要很多大数据作为支撑,短期内是无法仅仅通过某一个项目确定的了的。

总之新标准在应用中肯定会有来自不同立场上的声音,如何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还需要我们自己提高个人认知和见解。

看似显得格外强势的应予,恰恰是可以落地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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