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结算审核超时、法院判决的依据3

    根据107号文和369号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但高院的施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超时视为认可,法院可能不支持,107号文和369号文就变成纸老虎了,吓唬人而已。 现在施工合同仅约定结算审核时间,而没有超时视为认可的条款,而甲方在一年后还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如果施工单位以甲方审核超时为由,以结算报送金额向法院主张结算款项,法院是否支持?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工程概况略,结算送审金额合理与否,应该与法院判决无关,因为进行造价鉴定就是不支持施工单位诉求。 昨日此问题上网后,大部分网友认为法院不会支持施工单位的主张,但都没有给出法院判决在法理上的依据,故此,我还是非常疑惑,我个人觉得,可能107号文和369号仅仅是“办法”,它不是法律,也不是强制性规范,还有一点同情弱者的味道,而法院从更广泛的公正、合理出发,会作出进行造价鉴定的决定。如果合同中有超时视为认可的条款,或有执行107号文和369号文的明示,法院可能作出支持施工单位诉求的判决。 期待各位能给出法院判决在法理上的依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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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些文件是 建设部出的 在法律效应上不是太高的 如果是最高院出的话那就不一样了 不过最好在合同中谈好 因为 合同法还是有效滴!

    2008-11-28 12:48:13 

  • 1 要在这里找到法理上的依据大概很困难,专业不同吗! 2 据我们这里的所见所闻,法院是会支持的。但,肯定会作造价鉴定的。 3 打官司嘛,一是要会等,而是要会......

    2008-11-28 10:49:01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外什么不答复呢,如果双方因为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107号文和369号文就不能作为“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法院也不可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最终还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来处理。

    2008-11-28 11:10:39 

  • 昨天和今天您的问题我都看了,你说的问题有两点:1.甲方审核结算的时间超时 2.结算的合理性 对于问题1.我是这样理解的(根据107号文和369号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括号内的话是文件的规定,你想想要都按文件规定的办不就没事了吗,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拿不出合理的理由,也不付结算费用你就拿着你的证据相关资料去法院告他。法院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超时的不与支持,那不就更好办了吗,既然合同没有约定就更需要按文件执行了。 对于问题2..我是这样理解的对于结算资料的数据是不是合理要找造价咨询公司做裁决。

    2008-11-28 11:45:54 

  • 我在中介公司接受法院的委托受理过这类事情,你说的这种情况,要看你的资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甲方是造价师或在中介处理过这类情况,我想她会知道该怎么处理,因为结算不是一方的事情,而是双方的事情,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打官司的话,是两败具伤,如果时间拖长,施工单位是垫款的话,更是没有利润,我这里有这方面的案例,如果有兴趣可以来找我,可以看看,你就知道了,所谓“建设单位结算审核超时”我想是有原因的,并且肯定也作了说明,这样如果打官司,这些理由充分,施工单位将被清场终止合同,还有赔上由此带来的损失

    2008-12-01 12: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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