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方送审结算漏项

    乙方送审的结算漏项了,以漏项视为在其他子目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造价为理由,不给他增加,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支持这个说法吗? 谢谢大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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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对漏项的理解就是目前审计单位对漏项的通用说法,没有相关的条款支持 正常来说施工单位对上报的预结算文件承担漏项的责任,审计方是在申报的造价文件基础上进行审核,审计方对漏项可以理解为分摊在其他子目,或有特殊原因而不计入施工单位的报价 如果漏项造价较大,可以和甲方协商,申请重报

    2012-11-16 11:36:26 

  • 一般合同中写有这个的。按合同执行。

    2012-11-16 09:22:15 

  • 审计原则是 核增为正,核减为负,理论上应增加费用。 但审计单位的收入多是与审减额挂钩,所以才有这个说法 审计方对漏项可以理解为 分摊在其他子目,或有特殊原因而不计入施工单位的报价 个人认为,定额的是完全可以加的,清单的应申请重报。

    2012-11-16 11:50:47 

  • 一般合同中写有这个的。按合同执行。主要看漏项是因为建设单位的清单描述原因还是施工单位的预算责任。建设的描述没有问题,不可以增加,有问题,才可以增加。漏项还要求分清是项目,还是施工工艺项,如接线,即使没有描述,施工单位也应该把线接好,否则怎么使用(个人认为此漏项应该不是建设单位的原因)。以上仅借鉴。我们招标时是这样规定的,没有什么歧义。对于施工措施费用,我们会告知有施工单位自行考虑,无法在招标中一一详述,施工方案不同,措施等不一致。

    2012-11-16 11:56:08 

  • 如果是套定额送审,审计核增核减是正常的,做一个工程结算难免发生一点不漏项,审计单位往往按核减的造价取得利润,只要有漏项的不会给你加进去,告诉预算的同行们,做预算一定留点水份,不然审计往死里扣你.

    2012-11-16 16: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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