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设计变更引起安全防护措施增加能否调整

在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变更几乎是无法绕开的常态流程。尤其在高要求的绿色施工环境中,设计变更往往在无意中触及施工安全的本质需求——由此产生的额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是否应该且如何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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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某财政资金投资的广州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存在两条关键条款:第15.3条界定措施费覆盖“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第21.2条却规定“工程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变化等产生变更,措施项目费(除三项)不予调整”。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因业主设计团队优化节能方案,将原预制混凝土幕墙变更为双层中空玻璃单元体式幕墙——这一显著提升建筑环保效果的更变需要更高精度的安装操作与保障要求。然而施工企业发现,为执行新方案而需使用的专业吊装设备、幕墙安装操作平台系统,以及原有楼层临边防护方式均无法适配这种变更,必须重新进行更高规格的防护设计。特别是在楼层高处进行幕墙玻璃板块装配时,工人需在狭小空间内密集操作,原有安全平台不足应对意外坠落风险。更严重的是,原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双层幕墙结构作业面内所产生的封闭空间空气风险问题,需增配专用空气监测设备用于避免施工人员缺氧窒息,这又是一笔不小的防护投入。

双方争议如下: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2条“工程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变化等产生变更,措施项目费(除三项)不予调整”,故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5.3条,合同内项目措施费为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变更增加内容属合同外内容,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增加,因此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项目费应按实计取。

法院观点:

核心矛盾在于招标文件两个条款的对抗性:15.3条隐含合同外增项的可调性,而21.2条又试图封闭措施费调整。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当事人可协商调价"。

依据《民法典》第142条探求真意原则,第15.3条“清单项目所需措施费”应解释为基准方案安全标准。当业主提升技术标准(如幕墙节能升级)时,应视为创设新合同关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要求保障安全投入,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支持通过合同约定规避安全投入。第25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新增封闭空间作业场景产生的气体监测设备费,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支出,此类费用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当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安全标准发生实质性升级时,总价合同的封闭性条款不得对抗《安全生产法》的强制规定,新增安全措施费应按实际发生原则计取"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第4.2.3条,幕墙单元安装需设置专用操作平台。原合同未包含该设备,变更后标准提升构成新法律义务。预制混凝土幕墙变更为单元式玻璃幕墙属于工艺类型的本质转换,超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第5.6.3条“相同或类似项目”的调整范围。

总结:施工中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引起的工程变更时,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工程变更是否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发生实质性变化、改变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引起相关费用调整、调整的费用是否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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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行业多年,曾任全国前十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中建头商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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