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清单计价标准下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现场签证

24清单计价标准下能否适用、如何适用现场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24清单计价标准》)自2024年12月30日发布以来,引起了同行们巨大的学习热情,也引起了很多激烈的讨论。比如,《24清单计价标准》修订的重要一条是: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对于签证删除后,还能不能以现场签证的形式解决工程管理中的问题,争议颇多。本文,试着从现场签证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现场签证的两大作用,分析《24清单计价标准》下现场签证的使用问题,希望对大家理解现场签证的使用有所益处。

1.现场签证的两大作用

汪金敏和朱月英编著的《工程索赔100 招》一书中写到:现场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西南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都机械厂工程,当时因发包人原因发生一项合同预算外的事件,并产生相应额外的支出和费用,承包人以一份工程签证单要求补偿,发包人在签证单上签认。从此现场签证越来越多的应用在了工程管理实务中。

据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 016 号)中首次出现了工程签证的概念,其附则术语解释之13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随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出现了现场签证的概念,其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且4.6.6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直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之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3.4.8)规定,现场签证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P26页写到:现场签证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

尹贻林教授著的《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第12章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中写到:“在中国工程建设中现场签证的概念经历了如下一些演变:首先,现场签证作为一种对零星工作的快速解决现场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出现,这种对签证的定义可以看成与变更、索赔等平行的调价因素。其次,基于对发承包双发核定一致的事项所进行的现场确认,狭义的现场签证出现了。狭义的现场签证被定义为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就价款增减、费用支付、损失赔偿、工期顺延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同时狭义的现场签证包括了上述研究的可作为调价因素出现的签证以及不可作为调价因素出现的签证。最后,针对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单方面发出的指令,现场签证的概念又进一步扩大,在上述狭义现场签证的定义上增加了一种由监理人依合同约定核定承包商提出的工程事项申请或者发出的工程指令表单的签证。同时,以本书的观点来看,现场签证既可作为调价因素又可作为对调价因素的确认程序存在”。

通过以上现场签证概念的梳理可以看出,狭义的现场签证是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广义的现场签证可以看成与变更、索赔等平行的调价因素。即尹贻林教授总结的:现场签证既可作为调价因素又可作为对调价因素的确认程序存在。我们先来看现场签证作为签认证明的法律性质分析。

2.现场签证的法律性质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条沿用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在对本条的解读中写到:本条司法解释在确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可见,现场签证是书证的一种,经发承包双方代表签署,内容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等核心要素,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工期争议的依据。为什么24清单计价标准弃用了现场签证的表述呢?

3.为什么《24清单计价标准》中没有了现场签证

要了解为什么《24清单计价标准》中弃用了现场签证的表述,可先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什么没引入签证的概念入手。由谭敬慧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使用指南》一书在对第10条变更进行解读中写到:“施工合同中的变更事项有可能来自设计变化,也有可能来自于实际履行,亦即导致在国内工程合同履行实践中确实存在“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多种形式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言,有可能交叉混用,衡量其文件性质,主要是从其文件内容载明的事实和信息来判断。从规范合同管理和合同文本体例格式的角度,只要其管理对象不发生实质性变化,仅仅是发包人或承包人内部管理流程的不同,或者形式的不同,一般不建议建立新的合同术语或概念,可以并入相关概念予以规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管理程序,或引起合同结构失衡或合同理解歧义。鉴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签证,还是洽商,其内容基本上都可以纳入变更的范畴,且最终均需要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与批准程序,因此在2017版施工合同中并未引入洽商或签证概念”

《24清单计价标准》编制组编写的《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应用指南》中也写到:“从合同价款调整的角度而言,现场签证虽然存在各种形式(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但一般都是通过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主张费用,签证只是作为费用主张的计价依据,故“24标准”不再单列现场签证。同时也引导发承包双方按国际惯例进行工程变更及工程索赔的规范管理”

可见,《24清单计价标准》选择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同的对现场签证的处理思路,即现场签证费用属于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的组成部分,就工程价款调整的事项分类,结合国际惯例,现场签证可以并入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事项中,没有单列的必要性。

尾    言

正如尹贻林教授所言:现场签证既可作为调价因素又可作为对调价因素的确认程序存在。作为价款调整因素的现场签证不会单独存在,而是因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事件而起的,现场签证可并入工程变更或工程索赔的范畴。如,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拆除费用可以计日工的形式签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可通过索赔形成费用和(或)工期确认单,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24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单列现场签证;作为补充协议性质的现场签证可以会议纪要、洽商单、工作联系单等不同形式签署。故,笔者认为,虽然《24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单列现场签证,但不影响和以前一样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事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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