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到底怎么调整综合单价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工程量偏差。如图(信息来源于GB 50500-2013)

单价


       明确工程量偏差的含义后,根据GB 50500-2013中的9.6.2条,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规范中对于具体调低到多少,调高到多少均没有明确的说明。弄得部分造价从业者,特别是新手一头雾水。造价技能       

       有一些合同会对其调整后的单价进行约定,比如增加超过15%时,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为投标价的0.9倍,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为投标价的1.1倍。但是绝大部分均没有明确如何调整。

       经笔者查阅《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宣贯教材《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P65-66中明确给出了参考公式。即:

偏差

通过上述的公式可简单的总结为:

①、P2*0.85*(1-L)P0P2*1.15,无论工程量偏差多少,都不调整综合单价,按投标价执行(换句话说就是投标人在该清单报价上没有不平衡报价);

②、P0P2*1.15,工程量增加超过15%,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P1=P2*1.15,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仍然按投标价;

③、P0P2*0.85*(1-L),工程量增加超过15%,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P1=P2*0.85*(1-L),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剩余部分仍然按投标价。综合单价

   下面我们用一个实际案例加深对上面公式的理解。

工程量


如图,某商业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其中机械开挖土方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为9513.77m³,招标控制价该项清单的综合单价2.66/m³,施工单位结算报送工程量24585.60m³,投标综合单价7.70/m³,且工程量属实。

争议焦点: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有投标价,应按投标价执行。而建设单位认为,合同内的工程量按投标价执行,而增加的工程量应按控制价中该项的综合单价下浮后执行。双方对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单价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产生了争议。

处理过程: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按《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约定执行。很显然结算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1.15倍(9513.77*1.15=10940.83,另外投标综合单价7.70/m³很显然也是超过了招标控制价该项清单的综合单价的1.15倍(2.66*1.15=3.06/m³)。就是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1.15倍的部分的综合单价最多也只能按3.06/m³进行结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1.15倍的综合合价:9513.77*1.15*7.7=84244.41

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合价:(24585.60-9513.77*1.15*2.66*1.15=41739.35

小计:84244.41+41739.35=125983.76元,而比施工单位报送的189309.14元足足低了63325.38元。

根据规范的条款逐一解释沟通后,双方对该处理方式均无异议。施工单位对审减理由心服口服,建设单位也对审核结果满意。

    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初衷是维护承发包双方合同的公平。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某项清单价过高,而建设单位的利益受损。同时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某项清单价过低,施工单位的利益受损。当然作为施工企业合理利用不平衡报价的规则,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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